
团发〔2019〕 2号
校团委、校级学生组织新媒体建设与管
理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确保新媒体运行维护管理安全、严谨、有序进行,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更好地发挥新媒体在信息交流、文化传播、服务师生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团省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高校共青团网络新媒体建设的通知》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校团委决定进一步规范各科室和校级学生组织新媒体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是以校团委、校级学生组织或以团
学组织的名义或实际由团学组织运营的(含学生会各部门)已经或准备在新媒体上注册的新媒体平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网络视频、QQ平台、网络广播、数字出版物、手机APP等新媒体平台。
第二条 新媒体应用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涉及向党委宣传部申报审批和备案的材料由校团委统一审核报送。
第三条 各新媒体负责人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规性负责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
第二章 申报和注销
第四条 校团委禁止任何个人以校团委、校级学生组织或其他团学组织的名义擅自开通或注销各类新媒体。
第五条 校团委、校级学生组织开通新媒体,必须填写《校团委、校级学生组织新建新媒体平台申请表》(附件1),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第一责任人(指导老师)、后台管理员(中共党员),申请表须经团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开通新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如因工作需要,发生新媒体建设第一责任人或后台管理员变更,应重新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新建新媒体平台申请表》,并及时报校团委备案。
第七条 对推文质量不高、关注度不高、以转发为主的新媒体,校团委有权责令其整改,对于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新媒体必须注销。注销的新媒体平台应填写《校团委、校级学生组织新媒体平台注销登记表》(附件2),由团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备案登记
第八条 校团委、校级学生组织已使用、新建或注销的新媒体平台,均须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新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附件3),经校团委初审、学校党委宣传部终审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各类新媒体平台的第一负责人必须由指导教师担任,管理员不应超过三位。账号名、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校团委备案。
第四章 信息发布与反馈
第十条 信息发布应坚持“严格审核、责任分级”的要求,各类新媒体稿件发布前,应经过初审、复审、终审、校核四个环节,同时明确责任人。各科室发布的新媒体稿件终审人为各科室负责人、校级学生组织发布的新媒体稿件终审人为指导老师;
校信息公告、校团委网站信息统一由谷雪发布,校团委官方微信公众号统一由王一飞发布。
第十一条 校级学生组织新媒体发布的内容原则上应与自身工作相关,不得公号私用,禁止发布广告、推销、商业信息。同时,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时评类信息等思想性内容必须经第一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各类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内容应遵守《保密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内容的规定,严禁以下信息上网: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未经确认的敏感类新闻;
(十)未经决议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类新媒体平台发布内容的权限归口在管理员处(须老师),新媒体管理员须确保账号及密码安全,账号应设置为强密码且要定期更改,由管理员妥善保存。不得擅自泄露新媒体密码,不得在感染电脑病毒或网吧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下登录平台账号。
第十四条 校团委应对各类新媒体账号及内容加强日常管理,必要时实行24小时舆情监控。如发现违法、侵权及有损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要第一时间及与校团委联系处理。
第十五条 各类新媒体第一负责人、管理员必须接受校团委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每月7日前需上交《校团委新媒体平台运行月检自查表》(附件4),校团委不定期对备案的新媒体账号进行抽检,对新媒体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对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平台,校团委将追究责任并进行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团委。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校团委
二O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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