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团费收缴
第一条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二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交纳团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 20 元。
第三条团员如确因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团支部研究,二级单位团组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四条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五条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 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六条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交团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单位团组织代收转入校团委团费账户,并向校团委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校团委通过省级团委组织部门转交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团中央基层组织建设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七条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 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 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八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 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 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九条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经团中央批准。
第十条各团支部、二级单位团组织应将所收缴团费全部上交校团委,不得擅自留用;各二级单位团组织在向校团委上交团费的同时,应附年度团费收缴情况表,上报校团委留档。校团委每年根据团省委要求足额上缴团费。
第二章 团费使用
第十一条团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二条严格管理团费的使用范围。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团干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四条二级单位团组织请求下拨团费的请示,应当向校团委提出。校团委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团费的支出要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需有正式财务发票,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名,并详细注明用途,按学校财务报销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章 团费管理
第十六条团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团费必须存入学校账户,列入校团委专项经费项目。
第十八条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团组织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团组织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对违反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共青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委员会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