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术科技类社团建设与管理,服务教育强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等国家重大战略,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开展,增强学生科技创造、研究创新能力和综合素养,根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发〔2020〕13号),《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党发〔2020〕41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术科技类社团(以下简称学术科技类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培养综合性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根据青年学生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开展各类学术科技类活动和创新实践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术科技类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学术性、创新性、引领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聚焦前沿热点,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术科技类活动,积极参加各类学术科技竞赛和创新实践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科技创新氛围,提高学生创新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术科技类社团原则上在学院层面设立。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学术科技类社团的建设与管理,围绕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目标,加强学术指导、健全管理机制、打造精品项目,着力建成形式多样、结构合理、活动丰富的学术科技类社团体系。各学院可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学院学术科技类社团管理办法,定期听取学术科技类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五条 学院负责本学院学术科技类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每年组织对学术科技类社团指导教师、社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审核结果需提交校团委汇总后报学校党委。
第六条 学院团委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学术科技类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规范学术科技类社团的组织机构、骨干遴选机制,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健全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七条 学院按每200名学生至少建立1个学术科技类社团、每专业至少建立1个学术科技类社团的原则规划成立社团。
第八条 学术科技类社团由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工作需要规划成立,也可由学生联合发起,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团发起人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社团成员不少于20名,均须具有本校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学术科技类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原则上为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社团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反校规校纪,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至少2名本校指导教师,其中1名为业务指导教师,1名为日常管理指导教师,日常管理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
(四)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学术科技类社团成立程序如下:
(一)发起成立学术科技类社团应按要求向学院提交以下材料:成立筹备申请书、社团基本信息采集表、指导教师确认书、社团章程(草案);
(二)学院党委(党总支)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批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日;
(三)批准成立的学术科技类社团应于15日内召开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社团章程,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社团负责人(学术科技类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同专业前50%)。学生社团负责人在学院团委的指导下,通过推荐提名、考察、选举、公示、审批等环节遴选产生。
(四)学院团委及时将学术科技类社团公示结果、社团执行机构名单、指导教师、社团章程等信息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条 学术科技类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三)未经学校审核批准与校外机构联合成立的或具有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四)社团宗旨有违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会公共道德的;
(五)其他不宜批准成立的。
第四章 注册年审
第十一条 学术科技类社团注册于每年9月份进行,由学院团委负责组织实施,社团按要求向学院提交《社团注册登记表》,经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学术科技类社团年审于每年6月进行,由学院团委负责组织实施,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活动开展情况、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年审结果须经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三条 年审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凡年审结果为“合格”的学术科技类社团可按期注册,以社团名义开展社团活动和纳新工作;年审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术科技类社团须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3-6个月内,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对于整改不到位的社团,将强制予以整合或注销。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年审结果为“不合格”:
(一)严重违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党发〔2020〕41号)有关规定的;
(二)社团开展活动有违社团宗旨或超越章程规定范围的;
(三)社团活动有违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会公共道德的;
未经许可,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四)年审中弄虚作假的;
(五)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上交年审材料的;
(六)其他应当视为年审“不合格”的情况。
第五章 社团注销
第十五条 学术科技类社团召开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社团成员同意解散时,可报学院党委(党总支)申请注销,并报校团委备案;学院因实际工作需要注销的,经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研究决定,可以注销。
第十六条 学术科技类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学院党委研究,可强制注销:
(一)未按社团章程开展社团活动的;
(二)参加学术科技类社团的人数连续一学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参与校外机构活动或成为其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开展活动的;
(六)其他应予以注销的。
第十七条 学院团委及时将注销社团信息以书面形式向校团委备案。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经费,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术科技类社团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申请筹备成立或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筹备或整改以外的活动;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术科技类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个人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学术科技类社团活动开展应与教育教学相结合、与专业特色相结合、与导师制相结合、与创新创业活动相结合,围绕学科特色、专业课程、研究课题,对标学科赛事,广泛开展各类学术科技活动,使学术科技类社团的建设与发展始终服务于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总目标,服务于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提升和校园学术科技氛围的营造,助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条 学院加强对学术科技类社团活动的过程管理,须对活动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横幅、喷绘、海报、宣传页、电子屏、网络宣传等)、活动内容、活动场地、活动预算等进行严格审核,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全程参与学生社团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术科技类社团活动信息原则上主要通过学院微信公众号、南信大社联微信号等官方媒体发布;在其它媒体平台发布信息须经审批同意。
第二十二条 学术科技类社团外出开展活动,须购买人身意外险,原则上应有指导教师带队。
第二十三条 学术科技类社团活动须在学生课余时间进行,避免与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它统一安排发生冲突。
第二十四条 学术科技类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社团章程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组织和参与违法违纪、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术科技类社团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加强对学术科技类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科技类社团管理,促进学术科技类社团精品化、专业化发展,校团委每年组织学术科技类社团星级评定,相关要求参照《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社团评比办法》(团发〔2022〕1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充分保障学术科技类社团成员权利。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 实行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术科技类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术科技类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学术科技类社团执行机构是社团成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一般为“社团负责人+工作部门”模式,根据社团规模和活动需要科学设置。学术科技类社团原则上设社长1名,副社长1-2名;工作部门最多不超过6个,各工作部门设部长1名,可设副部长1-2名。
第三十条 学术科技类社团学生干部符合条件的,可参与各级各类评奖评优。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原则上可加入1-2个学术科技类社团,鼓励学生跨学院跨专业参加社团活动。
第三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学术科技类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八章 指导教师
第三十三条 学术科技类社团须同时配备1名校内业务指导教师和1名日常管理指导教师。业务指导教师原则上由与社团业务相关的专任教师担任,日常管理指导教师原则上由专职辅导员担任。每名专职辅导员至少担任1个学术科技类社团的日常管理指导教师,每名专任教师至多担任2个学术科技类社团的业务指导教师。聘请校外指导教师应经学院研究同意,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术科技类社团指导教师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聘任周期一般为3年。
第三十五条 学术科技类社团业务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社团发展建设,有目的、有规划、有步骤地鼓励和帮助社团成员积极参与各类学术科技类活动和创新实践活动,制定符合社团成员自身特点的、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在实践过程中给予必要的专业性指导;日常管理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把握社团发展的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社团日常管理、参加社团相关活动、开展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和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六条 鼓励学术科技类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学院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学术科技类社团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十七条 学术科技类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术科技类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学术科技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九条 建立监督机制,对学术科技类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学院及指导教师,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法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正式注册成立及申请成立的学术科技类社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学术科技类社团管理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各学院依据《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党发〔2020〕41号)和本办法,根据具体实际制定本学院学术科技类社团具体管理办法。
共青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委员会
2023年6月9日